首页 / 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第四章 标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时完成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场监管总局,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制定机关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