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四章 标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七条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被撤销或中止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标准经费。制定机关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