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标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被撤销或中止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标准经费。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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