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四章 标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六条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一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制定机关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