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四章 标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周期原则上不应当超过二年。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进度支付标准经费。
市场监管总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标准经费预算执行有关要求,确保标准经费执行进度。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标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周期原则上不应当超过二年。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进度支付标准经费。
市场监管总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标准经费预算执行有关要求,确保标准经费执行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