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四章 标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周期原则上不应当超过二年。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进度支付标准经费。

市场监管总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标准经费预算执行有关要求,确保标准经费执行进度。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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