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企业的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标准化人员对违反标准化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不符合有关标准化法要求的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字。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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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