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章 企业的标准化管理第二十二条企业标准化人员对违反标准化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不符合有关标准化法要求的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字。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