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八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书。 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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