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出厂和销售。 推荐性标准,企业一经采用,应严格执行;企业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也应严格执行。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出厂和销售。 推荐性标准,企业一经采用,应严格执行;企业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也应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