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第十五条

受理备案的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即予登记。当发现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申报备案的企业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应及时向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重新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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