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标准还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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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