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企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三条

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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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