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企业标准的制定第十三条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