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企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方法如下: 企业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 企业代号,按中央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企业标准的制定
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方法如下: 企业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 企业代号,按中央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