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企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方法如下: 企业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 企业代号,按中央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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