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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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