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九条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