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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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