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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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