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原始存储介质的名称、存放地点、信号开闭状况及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二)提取的方法、过程,提取后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名称;

(三)提取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文件格式;

(四)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校验值等事项。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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