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原始存储介质的名称、存放地点、信号开闭状况及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二)提取的方法、过程,提取后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名称;
(三)提取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文件格式;
(四)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校验值等事项。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原始存储介质的名称、存放地点、信号开闭状况及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二)提取的方法、过程,提取后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名称;
(三)提取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文件格式;
(四)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校验值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