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电子数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文档、图片、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等电子文件及其属性信息;

(二)网页、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签名等用户身份信息;

(四)交易记录、浏览记录、操作记录等用户行为信息;

(五)系统日志、应用程序日志、安全日志等系统运行信息;

(六)源代码、工具软件、运行脚本等行为工具信息;

(七)在各类网络应用服务中存储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文件等。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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