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等。

提取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提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录像资料可以附有与案件相关部分的文字记录或概述。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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