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等。
提取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提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录像资料可以附有与案件相关部分的文字记录或概述。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