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物证是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违反商标管理秩序使用商标的商品、商标标识,以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和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提取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提取原物;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品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涉及经营现场、侵权商品标识、包装库存等照片的,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由证据提取人注明日期、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二)原物为数量众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抽样提取,但应当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商标的真实使用状态,并清点种类物数量后记录在案;
(三)通过网络、电话购买等方式抽样取证的,应当采取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对交易过程、商品拆包查验及封样等过程进行记录。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