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表达案件相关事实的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证明、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明、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明专用章的商标档案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基础证明、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转账凭证、票据、账簿、交易合同、有商标附着的物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以及涉嫌恶意注册商标的商标申请文书、委托代理合同等。
前款包括电子商标注册证、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票据等电子形式证据材料的打印件等。
商标权人对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辨认意见属于书证,该辨认意见应当载明辨认方法、辨认依据和辨认结果。辨认方法需要保密的可不载明,但应当作出声明并书面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提取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提取原件;提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抄录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证据提供人或提取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提取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取报表、进销单据、账簿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并经提供方盖章确认;
(四)官方公开可查询的书证材料,可以提取查询结果的打印件、抄录件等,同时注明查询渠道和查询时间,并经提取人签名或者盖章。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