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证据包括以下种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证据包括以下种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