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证据包括以下种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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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