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标行政执法证据(以下简称证据),是指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证明商标案件事实并据以作出决定的材料。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