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是指根据各级政府职能分工,承担商标行政执法职能的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等单位。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