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是指根据各级政府职能分工,承担商标行政执法职能的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等单位。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