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应当审查出具辨认意见的辨认人的主体资格及辨认意见的真实性。 当事人无相反证据推翻该辨认意见的,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将该辨认意见作为证据予以采纳。辨认人先后出具的辨认意见互相矛盾,且无合理理由的,不予采纳其辨认意见。

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排他许可使用人及上述主体的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具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辨认意见的主体资格;注册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人拥有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的,具有出具涉案产品是否为其生产的辨认意见主体资格。

当事人对商标侵权事实提出异议的,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不得仅以权利人辨认意见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商标侵权事实的,没有权利人辨认意见也可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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