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意见、现场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五)数个种类不同、内容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