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域外证据主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国外权利人的主体资格、授权文书、身份证明等身份关系的证据,以及其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既包括当事人提供的域外证据也包括办案机关通过有关渠道从域外收集、获取的证据。

域外证据应当注明来源,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证明手续。

域外证据涉及的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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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