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应当载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办案人员信息、当事人信息、现场查明的事实等内容,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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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