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鉴定意见是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就商品的主要成分、功能、用途等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意见。

鉴定意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等内容;

(二)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机构的盖章;

(三)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意见,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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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