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鉴定意见是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就商品的主要成分、功能、用途等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意见。
鉴定意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等内容;
(二)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机构的盖章;
(三)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意见,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鉴定意见是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就商品的主要成分、功能、用途等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意见。
鉴定意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等内容;
(二)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机构的盖章;
(三)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意见,应当说明分析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