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就案件事实向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所作的书面或者口头陈述。包括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所作的书面陈述和口头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书面陈述的,应当提供原件,载明陈述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注明时间,同时陈述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口头陈述的,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三)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文件。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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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