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截屏、录屏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电子数据:
(一)无法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
(二)存在电子数据自毁功能或者装置,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
(三)需要现场展示、查看相关电子数据的。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截屏、录屏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电子数据:
(一)无法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
(二)存在电子数据自毁功能或者装置,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
(三)需要现场展示、查看相关电子数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