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 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