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 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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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