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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