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