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九条
III级无损检验人员承担下列工作:
(一)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
(二)制定特殊的无损检验工艺;
(三)对无损检验结果进行评定;
(四)编制验收准则;
(五)审核无损检验规程和结果报告;
(六)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工作。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III级无损检验人员承担下列工作:
(一)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
(二)制定特殊的无损检验工艺;
(三)对无损检验结果进行评定;
(四)编制验收准则;
(五)审核无损检验规程和结果报告;
(六)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