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八条

II级无损检验人员承担下列工作:

(一)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无损检验规程;

(二)调整和校验仪器设备,实施无损检验活动;

(三)依据标准、规范和无损检验规程,评价检验结果;

(四)编制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五)监督和指导I级无损检验人员;

(六)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工作。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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