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七条
I级无损检验人员在II级或者III级无损检验人员的监督指导下方可承担下列工作:
(一)安装和使用仪器设备;
(二)按照无损检验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操作;
(三)记录检验数据。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I级无损检验人员在II级或者III级无损检验人员的监督指导下方可承担下列工作:
(一)安装和使用仪器设备;
(二)按照无损检验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操作;
(三)记录检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