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七条

I级无损检验人员在II级或者III级无损检验人员的监督指导下方可承担下列工作:

(一)安装和使用仪器设备;

(二)按照无损检验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操作;

(三)记录检验数据。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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