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无损检验人员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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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