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无损检验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撤销其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考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