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申请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考核。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