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对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