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无损检验人员超出资格证书范围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其检验结果无效。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