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无损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岗位管理,保证其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和技术要求从事无损检验活动。

鼓励聘用单位对II级和III级无损检验人员在职称评定、薪酬待遇、荣誉激励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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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