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九条
申请核准的境外单位无损检验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有的资格证书;
(二)相关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业绩;
(三)未发生过责任事故、重大技术失误的书面说明材料;
(四)境内无损检验活动需求材料。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申请核准的境外单位无损检验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有的资格证书;
(二)相关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业绩;
(三)未发生过责任事故、重大技术失误的书面说明材料;
(四)境内无损检验活动需求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