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国外相关资格证书的境外单位无损检验人员,需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