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六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由聘用单位组织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视力检查结果;

(三)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工作记录和业绩情况。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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