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二条

所有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视为资格考核合格。

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可在考试结束日的次日起1年内至多补考两次,补考仍未合格的,视为本次考核不合格。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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