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第十八条I级和II级的资格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操作考试。III级的资格考核包括理论考试、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资格考核按不同的检验方法和级别进行。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