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十六条

申请人员由聘用单位组织报名参加资格考核,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视力检查结果;

(四)相关资格证书。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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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