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

(一)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证书吊销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二)依照本规定被给予不得申请资格考核的处理期限未满的。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