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申请II级或者III级资格考核的,其有关工作年限在本规定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基础上延长2年:
(一)脱离无损检验工作1年以上的;
(二)违反无损检验操作规程或者标准规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申请II级或者III级资格考核的,其有关工作年限在本规定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基础上延长2年:
(一)脱离无损检验工作1年以上的;
(二)违反无损检验操作规程或者标准规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