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十二条
申请III级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裸视或者矫正视力达到4.8及以上,辨色视力正常;
(二)持有超声检验(UT)、射线检验(RT)、涡流检验(ET)中1种及以上方法的II级资格证书;
(三)持有泄漏检验(LT)、渗透检验(PT)、磁粉检验(MT)、目视检验(VT)中1种及以上方法的II级资格证书;
(四)持有拟申请方法II级资格证书满5年且业绩良好,或者持有特种设备相应方法III级资格证书满2年且业绩良好。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