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十二条

申请III级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裸视或者矫正视力达到4.8及以上,辨色视力正常;

(二)持有超声检验(UT)、射线检验(RT)、涡流检验(ET)中1种及以上方法的II级资格证书;

(三)持有泄漏检验(LT)、渗透检验(PT)、磁粉检验(MT)、目视检验(VT)中1种及以上方法的II级资格证书;

(四)持有拟申请方法II级资格证书满5年且业绩良好,或者持有特种设备相应方法III级资格证书满2年且业绩良好。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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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