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遵守本办法有关报告、备案或建立相关内控制度等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或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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