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义务第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遵守本办法有关报告、备案或建立相关内控制度等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或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管措施。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